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为总务处和财务处。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部门。
第七条 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协助财务处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等相关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第八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每学期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协助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报废资产的上报审批工作。
第九条 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对独立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图书和期刊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和财务处图书总账核对相符。
(三)装订后的期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四)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与期刊及时核销或报损。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负责和具体管理:
(一)总务处负责行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文体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标本模型、陈列品、家具、用具、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
(二)实训中心负责管理医疗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学校图书、档案、古籍文物,图书馆管理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处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运用《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负责组织验收,组织其管理的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行管、教辅、教学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正确使用《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处室的固定资产;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一般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家具、图书等)。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由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和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支付的资金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实际支出的金额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一)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二)各使用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参考价格、使用期限等。其中,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须附可行性报告。
(三)各部门写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按照学校规定和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固定资产购入后,财务、总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其中购入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分管校领导应参加验收,并签注验收意见。
(五)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六)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 学校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登记,由用户端录入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然后到总务处领取入库报告单,凭购物发票、入库报告单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照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报总务处备案,同时,建立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总务处、实训中心、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 对购置大型高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所需(或使用)部门申请、总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凭《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办理转移手续后,可调入所需部门使用,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凭,经使用部门同意、学校领导批准,并报总务处备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对确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学校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交清所有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由总务处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财务处协助组织清查,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清查。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年中、年末两次核对。年中核对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年末核对一般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三十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鉴定(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经批准予以处置,处置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处置的净收益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每学期与财务处总账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个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善自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或者单位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但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合计在20000元及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审查后,由学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二)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单位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但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合计在2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审查后,由学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卫生局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处置大型高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然后根据其意见或建议方可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时,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将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对取得如下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或个人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或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所管辖的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或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六)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
第四十二条 对历史原因造成的物品积压要尽量予以盘活,对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浪费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应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作出书面记录。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核准上报。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而使固定资产造成损失或丢失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要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总务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